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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到不同国家的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进出口商备案
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报检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报检材料:
1.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原产地证、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检验检疫要求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进口乳及乳制品报检时还应提供有效的官方卫生证书;
2.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
3.首次进口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
4.进口用来进料或来料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复出口的,应提供使用用途的声明;
5.进口转基因食品需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6.须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7.根据风险状况,为控制疫情疫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
8.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包括现场检验、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等内容。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内容应向标准发布部门及有关标准的负责机构进行标准事项的查询及垂询。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四)出证放行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现场检验、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综合判定进口食品是否合格。
(一)经判定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卫生证书》后放行,进口商获得《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进口食品。
经判定合格的,进口商应同时提供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电子版(要求:jpg、gif、bmp格式,并且<=500K),由检验检疫人员录入标签备案系统。
(二)经判定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五)食品进口与销售记录
进口食品收货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具体要求见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六)主动报告
进口食品企业应按照要求向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具体报告内容和要求见《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有关要求》。

中国出口到不同国家需注意事项

办理各种出口单证:

普通原产地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普遍优惠制原产证明(申报与证明之联合格式)格式A》,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证明书,《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认证,中国出口埃及装船前检验检疫证明书。

大使馆加签:埃及、沙特、叙利亚大使馆加签。

中国出口到不同国家需注意事项:

A)需申报AMS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其中美国不需申报ISF规定必须在开船前48小时提供给美国海关,否则会有USD5000的罚款, AMS费用25美金/票,修改的话40美金/票)。需申报ENS的国家有:欧盟所有成员国,ENS费用25-35美金/票。

B)木制包装需做熏蒸消毒的国家有: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以色列、巴西、智利、巴拿马。

C)需做产地证的国家:柬埔寨、加拿大、阿联酋、多哈、巴林、沙特、埃及、孟加拉国、斯里兰卡。

D)印度尼西亚规定:最终收货人一定要有进出口权,否则无法清关进口.因此要修改提单的需用时一个月左右。

E)沙特规定:进口至沙特的所有货物,必须使用托盘装运并包装上需印原产地和唛头。且自2009年2月25日起,所有到港货物违反该规定未使用托盘装运的将被分别处以罚金SAR1,000(US$267)/20’ SAR1,500 (US$400)/40’。由客人自己承担。

F)巴西规定:

1.只接受全套提单三份正本不能修改,提单上必须显示运费金额(只能使用美元或欧元),不接受“TO ORDER” 的提单,提单上要显示收货人的联系方式(电话,地址);

2.必须在提单上显示收货人的CNPJ号码(收货人必须是已经注册登记的公司),收货人必须是在目的地海关有登记注册的公司;

3.不可以到付,不可以在目的港多收钱,木包装要熏蒸,所以拼箱报价是需要多注意。

G)墨西哥规定:

1.要申报AMS提单,需显示商品编码,以及需要提供AMS资料和装箱单发票;
2.Notify显示第三方通知人,一般是货代公司或者CONSIGNEE的代理;

3.SHIPPER显示真实的发货人和CONSIGNEE显示真实收货人;

4.品名不可以显示总称,要显示详细的货品名称;

5.件数:要求显示详细的件数。例:1 PALLET里面有50箱货物,不能只显示1 PLT,必须显示1 pallet containing 50 cartons;

6.提单要显示商品的原产地,开船后提单改提单至少产生USD200的罚款。

H)智利注意:智利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装要熏蒸。

I)巴拿马注意: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装要熏蒸,要提供装箱单和发票;

1、经COLON FREE ZONE(科隆自由贸易区)中转,去巴拿(PANAMA)的货物,必须是可以重叠堆放及可以叉车作业的,单件重量不能超过2000KGS;

J)哥伦比亚(COLOMBIA)注意:提单上必须显示运费金额(只能使用美元或欧元)。

K) 印度:警告:无论FOB或CIF条件下,无论提单是否“TO ORDER OF SHIPPER”(指示提单),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印度方面都可不付款并技术合法,在进口申报的BILL OF ENTRY (进口申报舱单)及 IGM(进口货物舱单)上只要显示了印度客户的名字,你已经失去货权,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所以一定要尽可能100%预付。

L)俄罗斯:

1.客人付款一定要及时,或者你们是长期合作的,否则建议先打款过来!或者要预付75%以上。

2.货物到港后一定要两催:一催客人付款,二催客人提货!否则货物到港或站后,没有人提货被海关把货黑掉的,或者是你要交高昂的费用同时客人通过关系可以搞无单放货,这个市场有的时候是有理也说不清的!

3,鉴于俄罗斯人拖拉的作风,一定要记住,不管是打预付,还是提货,还是回尾款,都要催催催。

M)肯尼亚:肯尼亚标准局(KEBS)于2005年9月29日开始实施出口前标准符合性验证计划(PVOC)。因此,从2005年起开始采用PVOC这种出货前验证的方式。

PVoC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在出货前获得符合性证书(CoC),CoC证书是肯尼亚强制性的海关清关文件,没有该证书,货物抵达肯尼亚港口后将被拒绝入关。

N)埃及:

对出口到埃及的货物,商检局实行装运前检验监装工作。

2.无论是否法定要求商检,都需要客户提供换证凭单或者凭条、正式报检委托书、箱单、发票、合同。

3.那换证凭条(单)到商检局办理通关单工作(法定商检的可以提前拿到通关单),然后与商检局商检人员预约具体时间到仓库进行监装。(提前几天预约需到当地商检局咨询)

4.商检局人员到仓库后,会先将空箱拍照,然后对每一票货物进行箱数的核对,核对一票装箱一票,并且拍照一票,知道全部装完,再到商检局换通关单,然后才可以安排报关。

5.通关后的大概5个工作日,到商检局领取目的港清关装运前检验证书,国外客户凭此证书才可以在目的港办理清关工作。

6.出口到埃及的所有货物,其相应单据(产地证和发票)必须到埃及驻华使馆进行使馆认证,盖章后的单据和装运前检验证书才能在埃及目的港进行清关提货,使馆认可在报关后或者出口数据确定后进行。

7.埃及使馆认证大概3-7个工作日左右,办理装运前检验证书大概5个工作日,其他报关、商检可咨询当地官方,市场人员谈客户时务必留出自己安全范围内时间来相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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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中国出口到不同国家的注意事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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